繁体丨 简体 丨 无障碍丨 网站地图
  • 首页
  • 魅力山亭
  • 山亭新闻
  • 政务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休闲山亭
  • 投资山亭
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370406/2026-00934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区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7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7月08日
  • 标  题:【文字解读】《山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山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山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决策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更新、改造的房屋“养老钱”,直接关系全区业主居住安全与居住品质,是重要的民生保障资金。随着我区商品住宅、安置房、老旧小区数量不断增加,住宅使用年限逐步增长,维修资金在交存归集、使用审批、续筹补建、监督管理等环节出现的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清晰等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当前住宅维修保障和业主权益维护的现实需求。

政策法规依据方面,本细则严格依据国家、山东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结合山亭区住宅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交存标准、使用流程、监管责任,确保制度合法合规、贴合基层、便于执行。

现实需求方面,我区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安置房、改造后老旧小区并存,维修资金归集缺口、续筹不及时、使用流程繁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制定统一、规范、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能够从制度层面破解维修资金“交存难、使用难、监管难、续筹难”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二、出台目的与基本原则

本细则出台旨在实现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维修需求、维护业主权益、强化监督约束四大核心目标,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维修资金严格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

业主共有原则: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存储、分账管理,保障业主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统一管理原则: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规范交存、使用、核算全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

多方协同原则:明确住建、财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镇街、社区居委会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便民高效原则:优化使用流程,区分常规使用与应急使用,兼顾程序规范与维修效率,方便业主办事。

三、核心内容与关键举措

本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围绕交存、使用、监管三大核心环节作出全面规定。

(一)明确交存管理,确保资金应缴尽缴

1. 首期交存:业主在房屋交付前一次性足额交存,未交存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房屋;未售出或已售未交存的,由建设单位代缴,逾期未缴不得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 分类交存标准:按住宅类型和建筑面积差异化核定,多层住宅60元/㎡、小高层66.5元/㎡、高层住宅71元/㎡、多层综合楼76.5元/㎡、高层综合楼89.5元/㎡。

3. 交存程序:业主持购房合同、身份证办理交存,资金存入专户,开具财政统一专用票据;小区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经费后,不低于60% 补充维修资金。

4. 补建与续筹: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房屋必须按标准补建;账户余额不足首期30%时启动续筹,拒不续筹可依法催交、诉讼或仲裁,无业委会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职责。

(二)规范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用在实处

1. 费用分摊规则:按照“谁受益、谁分摊”原则,以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售出房屋由开发企业按面积分摊。

2. 项目实施要求:单项预算10万元以下可市场询价或竞争性磋商,1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电梯维修1万元及以上、消防设施维修需提供专业机构检测或整改意见。

3. 业主表决规则:实行“双2/3参与、双过半同意”,也可采用异议表决,不同意面积和人数均不足1/3即视为通过。

4. 三类使用方式:计划使用(提前规划,一次表决可覆盖两年)、一般使用(临时维修)、应急使用(危及安全时,事前不表决、事后公示)。

5. 明确禁止列支:保修期内费用、水电气热专业单位承担费用、专属部位费用、人为损坏费用、物业日常养护费用等5类费用不得使用。

(三)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透明

1. 专户管理:公开招标商业银行设立专户,按小区建总账户、按户建分账户,实现资金可查、可追溯。

2. 全程监督: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专用票据规范管理,施工、监理、审计单位依规选定。

3. 权属转移:房屋转让时,维修资金随房屋自动转移,受让人仅需办理更名手续。

4. 责任追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兜底机制: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全部相关职责。

四、监督实施与保障机制

1. 部门协同监管: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交存、使用、核算;镇街协助催交、续筹、审核;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与代行职责,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2. 规范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专用票据,票据购领、使用、核销全程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 第三方监督: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4. 信息化便民:探索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实现交存、查询、使用申请便捷化,同步保障资金安全。

五、影响预期展望

本细则实施后,将全面提升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水平。对业主而言,明确了交存义务与使用权利,资金使用更透明、维修更及时、权益更有保障;对小区而言,有效解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缺口问题,提升居住品质和住宅使用寿命;对政府而言,构建了全流程监管体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民生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本细则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制度安排,将切实守护好群众的房屋“养老钱”,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区住宅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孙景超

联系电话:0632-8869105


相关文章
  • ·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区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行维护
地址:山亭区府前路1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8811121  
备案编号:鲁ICP备2020034073号-1    鲁公网安备 37040602000003号
标识码:3704060004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