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5-00640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5〕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STDR-2025-0020001
山政办发〔2025〕5号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直各企业:
《山亭区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成本审计与评价制度,实现对公交成本费用的规范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和运营补贴,保障我区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企业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山亭区所属公交企业的所有公交线路。公交企业按照行业管理规定依法运营,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第二章 成本规制原则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纳入规制管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二)相关性。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与公交运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纳入规制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按合理方法核算,影响成本规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公交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成本规制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优化调度管理,强化成本控制。
第五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以单车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分线路核算制度,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
第六条 对公交的成本费用,应以审计报告为基础,评价公交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差异,在标准成本基础上适当核定利润率。
第三章 公交收入规制
第七条 公交规制营业总收入,包括公交营运收入,以及公交相关附属业务净收益,含附广告、车辆包租、其他收入等净收益。
第八条 公交专项补贴收入,包括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等上级专项资金。
第四章 成本费用项目
第九条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人工成本、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组成。
(一)人工成本,指公交企业支付给驾驶员、管理人员等全部在岗职工的各类工资性费用,包括工资、社保、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
1.工资总额,指公交企业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社会保障及福利费,指公交企业根据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缴纳的“五险一金”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二)运营成本,指公交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车辆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燃料费,指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电力等各项燃料支出。
2.轮胎消耗费,指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轮胎更新、补修等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交企业运营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及其他与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器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额。
4.维修费,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交车辆、停车场、公交站点棚(牌)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
5.保险费,指公交企业为驾驶员、第三方及运营车辆等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
6.事故损失费,指未足额保险的合理事故损失费。
7.安全生产费,指公交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
8.停车费,指公交企业为车辆运营维护租用的场地、设备等费用,因无法返回公交企业停车场而产生的停车费用。
9.智能交通费,指公交企业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及交通一卡通收费系统等设备购置、运营和维护等费用。
10.运营业务费,指公交企业发生于各镇(街)换乘站或车队直接用于车辆运营的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零星支出。
(三)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在公司层面为组织管理公交运营活动而发生的除管理人员工资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党组织工作经费、办公费、水电暖费、差旅费、审计费等费用。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车辆购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所需资金产生的融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融资费用。
(四)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等。
第五章 成本费用项目规制
第十条 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设置。实际发生数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即其差额部分100%作为节能降耗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标准的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超过标准值的计入规制成本,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二条 成本费用项目具体规制:
(一)人员定员及结构规制。公交在岗职工应参照公交行业公认标准,结合本地公交实际运行情况,科学计算线路配车系数,并以核准的线路正常投入运营车辆数为依据,核定人员配比标准值。
1.驾驶员人车比1.3:1。
2.管理人员综合人车比0.6:1。
在岗职工人数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核定;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
(二)工资总额规制。规制工资总额按照公交企业实有人员及结构规制,以上一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数乘以上一年度社会工资增长率核定,工资上线标准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平均增长率。工资总额规制不作为企业内部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标准。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规制工资总额的,按实际发生工资总额列入规制成本,其差额部分的30%作为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
(三)“五险一金”规制。“五险一金”的计提基数按核定工资水平及企业应负担缴费比例确定,成本规制值按企业实有人员的实际缴纳数计算。
(四)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规制。计提基数分别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和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在计提额度内按照规定的用途据实列支。
(五)燃料动力用量规制。根据车辆消耗定额,参照公交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千公里消耗水平,对标公交行业平均消耗标准确定。前3年或20万公里前,在上下5%内浮动;3年后或20万公里后,在上下10%内浮动。
(六)修理费及轮胎消耗费规制。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对标公交行业平均消耗标准,考虑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CPI指数变动因素影响核定。纯电动车电池更换维护费用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七)固定资产折旧规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年限及残值率(5%):
1.车辆折旧期限为6年;
2.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3.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
(八)保险费规制。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险等车辆保险费据实列支。
(九)事故净损失规制。未获保险赔付的事故净损失,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安全生产费规制。按公交运营收入1.5%(不低于)计提,成本规制值按当年补提额或实际支出额计算。
(十一)租赁费规制。以租赁期为期间,经审定后据实列支。租用或共用公交关联场站设施的,按实际车辆数量和每台最高600元/月核定。
(十二)智能交通费规制。根据核定的费用支出总额,按线路实际运营车辆数量分摊计算。
(十三)运营业务费规制。以公交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消耗水平为基数,考虑CPI指数变动等因素影响,按其管理线路公交运营成本的2%控制,审定后额度内据实列支。
(十四)管理费用规制。按公交运营成本的3.3%控制,审定后额度内据实列支。
(十五)财务费用规制。公交企业因运营需要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计入规制成本,综合融资费率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以上部分不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一)与公交经营活动无关,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评估增值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政府专项补助补偿或超出政策规定列支或补贴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宣传费用;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六)超出政策规定配置标准购建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支出;
(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参照公交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为1-3%,在年度运营补贴清算时,予以适当调整或弥补。
第六章 公交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依据公交企业营业总收入、规制成本和经营管理考核等情况确定:
规制成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它费用
(一)公交企业规制亏损的:
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规制补贴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待定利润比例
财政补贴=规制补亏+规制补贴
(二)利润率>3%的:不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亏,用于弥补公交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以及车辆的更新改造等。
(二)公交企业所获得的规制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增加资本扩大再生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实施,对公交企业总收入成本费用及人员、资产、线路变动等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结果,按季度给予拨付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交客运行业规定,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科学规划公交线路,提高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考核,为成本规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在审定公交营运总量、老年卡、乘车卡等各类卡币的刷卡数量及企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基础上,逐年修订公交运营成本项目标准值,建立完善公交运营数据库。
第二十条 区发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定调价需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公交运营成本和财政承担能力的公交票价监管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部门要按照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工效联动机制,加强人员资产配置、资金财务状况监管,做好运营质量分析评价,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增收节支。
第二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按照本办法,优化与线路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岗位配比,完善单车成本控制、分线路收入成本核算、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提升公交智能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交投入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年度财政审计重点内容和绩效目标管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资金管理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对其提供的人员、资产、营运数据及财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隐瞒、虚报或造假等手段造成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参照本办法给予补贴。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印发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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