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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6/2025-0105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11-07 发布日期 2025-11-0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山政办字〔2025〕17号 有效性 有效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政办字〔202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直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办字〔2023〕3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亭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街)和山亭经济开发区以及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机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服务中心、区供电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三)机构职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组织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以及区有关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或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市应急指挥部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同步响应。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同步响应。

(五)区域应急联动。执行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范围。

1.联动预警发布。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形势变化,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结果确定。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同步响应。

2.联动预警解除。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解除应急联动要求时,若城市污染程度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指令解除联动预警;若城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情况解除联动预警,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执行。

3.跨区应急联动。发现上风向城市可能加重我市污染程度时,对市内交界城市,由有关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会商,经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构批准后开展区域联动;对跨市交界城市,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配合启动区域联动。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市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同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人员对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同时配合市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组进行督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可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应不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应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区应急指挥部可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

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上报至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孕妇、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预案、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区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急预案要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协调各级宣传、网信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本预案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五)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责任追究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更新;督促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和体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公安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限行执行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做好露天矿山企业采场扬尘管控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集中禁烧期落实秸秆禁烧要求;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依据工作职能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强化散煤销售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做好城市公共区域园林裸地治理。

区气象服务中心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联合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全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供电中心按照区应急指挥部书面通知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法依规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件文字版:

17号关于印发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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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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